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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翡翠鉴定机构(北京翡翠鉴定机构地址)

北京<a href=https://www.guwanbang.com/t-5.html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翡翠</a>鉴定机构(北京翡翠鉴定机构地址)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323民初1740号

原告:辽宁天赞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

法定代表人:凌森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苏宏伟,系辽宁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

法定代表人:石入菲,系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董德朋,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代旭,男,住所地:辽宁省西丰县。

原告辽宁天赞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赞公司”)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岫岩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天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宏伟、被告岫岩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委托代理人董德朋、代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经销玉石及翡翠的商户,案涉“翡翠观音挂件(以下简称:挂件)”系原告所经销商品之一,为了能够检验确定挂件的相关技术参数,于2019年3月15日委托被告对挂件进行检测,并支付检验费50元。被告于当日出具珠宝玉石鉴定证书(编号:DA190304738)给出的检验结论:翡翠(漂白填充)。其中技术参数为“形状:挂件、颜色:绿色、总质量:17.25克、密度:3.30g/cm3、折射率:1.65(点测)”,但对其中包含的金属元素、规格及硬度均未出具鉴定结论。为了能更准确、全面了解挂件的技术参数,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委托北京瀛方斋文物鉴定有限公司对挂件再次进行检验,并支付鉴定费200元。该公司同日出具的编号为2020010716北京瀛方斋文物鉴定有限公司鉴定证书给出的检验结论:主要指标符合国标,无注色、无填充,属于天然翡翠。其中技术参数为“可检测到Cr、Fe、Ca、Mg、Mn、V、Ti等元素,不含Pb等金属,重量:17.305g、规格:53.71mm×25.69mm×7.52mm、硬度:7、折射率:1.66(点测)”,该鉴定证书对被告未能检验出来的金属元素、规格及硬度给出了明确的数据,完整地反映了挂件的真实品质。由于被告鉴定依据的是GB/T16552-2010、GB/T16553-2010,该标准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553-2017所取代,而北京瀛方斋文物鉴定有限公司恰恰依据GB/T16553-2017对挂件作出了客观完整的鉴定意见。被告依据旧标准进行鉴定,未能准确完整出具鉴定参数,致使原告送检的挂件不能真实反映其价值,被告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并造成50元的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元。

被告辩称,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一、原告所述被告未能对其送检样品的全部参数进行检验检测导致不能准确鉴定其送检样品无事实依据。首先,双方签订的“珠宝玉石检验委托书”,约定出具证书类型为“大证书”,在被告单位的接样处贴有不同样式证书样本,每种证书样本上列有各证书的检验项目,原告同意并签订“珠宝玉石检验委托书”,即视为其对“大证书”上列出的检验项目无异议。其次,原告提出被告未依据新标准检验并导致检验结论错误一事无事实依据。GB/T16552-2017、GB/T16553-2017标准于2017年10月14日发布,于2018年5月1日实施,被告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检验证书标准年代号未及时更正,但被告采用多种检验方法获得的检验数据足以证明原告送检样品为“翡翠(漂白充填)”,且新旧标准关于翡翠的检验标准是一致的,所以新旧标准年代号对该送检样品检验结论丝毫不会造成任何影响。二、原告提供“北京瀛方斋文物鉴定有限公司”不具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资格,其出具的数据和结果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缺乏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明确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前,必须取得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被告为取得资质认定单位,并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60616110078,有效期至2022年1月19日),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被告对原告送检样品出具的珠宝玉石鉴定证书“DA190304738”,可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息中心“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检验报告编号查询网页查询到被告的检验机构名、报告编号、上报机构名等信息,并可通过点击被告机构名查询到被告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证书;但是在相应的平台上如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均无法查询到北京瀛方斋文物鉴定有限公司的资质信息,也无法查询到其出具的鉴定证书的相关信息,按照其出具的鉴定证书“2020010716”查询时,查询到的检验机构信息均非“北京瀛方斋文物鉴定有限公司”,其出具的数据和结果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出具的检验结论错误,故其提出损失缺乏依据,但被告可以免费对该样品出具依据《GB/T16553-2017珠宝玉石鉴定》,《GB/T16552-2017珠宝玉石名称》进行定名的珠宝玉石鉴定证书。

经审理查明,原告天赞公司为经销玉石及翡翠的商户,2019年3月15日,原告将其经手的一个“挂件”委托辽宁省岫玉产品监督检验中心对其进行检测,双方签订了《辽宁省岫玉产品监督检验中心珠宝玉石检验委托书》,在该委托书中双方明确检验依据为GB/T16552、GB/T16553,检验项目为“珠宝玉石鉴定”,出具证书类型“大证书”,并支付检验费50元。辽宁省岫玉产品监督检验中心于当日为该挂件出具珠宝玉石鉴定证书(证书编号为DA190304738),该证书上有挂件的照片,给出的检验结论:翡翠(漂白充填)。该证书上同时载明:“形状:挂件;颜色:绿色;总质量:17.25克;密度:3.30g/cm3;折射率:1.65(点测);吸收光谱:437nm吸收峰;光性特征:非均质集合体;放大检测:结构松散、表面是桔皮状结构。”

2020年1月7日,原告另行委托北京瀛方斋文物鉴定有限公司对此挂件进行检验,双方签订《委托检测/检验协议书(珠宝鉴定)》,并支付鉴定费200元。该公司同日出具北京瀛方斋文物鉴定有限公司鉴定证书(编号为2020010716),给出的检验结论:主要指标符合国标,无注色,无充填,属于天然翡翠。其中技术参数为“可检测到Cr、Fe、Ca、Mg、Mn、V、Ti等元素,不含Pb等金属;重量:17.305g;规格:53.71mm×25.69mm×7.52mm;硬度:7;折射率:1.66(点测)。”。现原告认为被告依据旧有检测标准,未能准确完整出具鉴定参数,致使原告送检的挂件不能真实反映其价值,故认为被告违约,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50元。

另查,辽宁省岫玉产品监督检验中心系被告岫岩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下设机构,2016年1月20日,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其颁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为160616110078),该证书中载明辽宁省岫玉产品监督检验中心对外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法律责任由岫岩满族自治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2018年6月5日,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本案被告颁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为16060011C017),该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1月17日。

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553-2010珠宝玉石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552-2010珠宝玉石名称》于2011年2月1日实施,于2018年5月1日分别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553-2017珠宝玉石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552-2017珠宝玉石名称》所替代。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笔录;有原告提供的证据:辽宁省岫玉产品监督检验中心珠宝玉石检验委托书一份、珠宝玉石鉴定证书一份、收据一张、北京瀛方斋文物鉴定有限公司鉴定证书一份、检测费收据一份、委托检测检验协议书一份;被告提供的证据:资质认定证书及网络查询版、检验证书样本、查询截图三张、被告中心前台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553-2017珠宝玉石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552-2017珠宝玉石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553-2010珠宝玉石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552-2010珠宝玉石名称》。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珠宝玉石检验委托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在签订该委托书时,对被告出具的证书类型及检验项目予以认可,检验标准一栏双方仅约定适用GB/T16553、GB/T16552,被告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553-2010珠宝玉石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552-2010珠宝玉石名称》做出了相应的检测结论,并按照委托书的要求为原告出具了大证书,被告的履约行为适当,没有过错,原告主张被告违约给其造成损失,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被告因依据旧标准而导致没有出具完整检测参数一节,本院认为被告虽然在大证书的背面标注的适用标准系旧标准,已被新标准所取代,但新、旧标准在翡翠的检测标准上没有明显变化,且原、被告双方在委托书中并未就送检样品的参数内容进行详细约定,故原告这一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认为被告检测结论错误一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北京瀛方斋文物鉴定有限公司有鉴定资质,无法确定该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故其仅以被告出具的检测结论与北京瀛方斋文物鉴定有限公司的检测结论不一致为由,认定被告出具的鉴定证书的结论是错误的观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辽宁天赞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天赞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琳琳

书记员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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