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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玩收藏证书含金量高吗(收藏品证书有什么用)

收藏品的价值很高,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精美礼盒下的一张小小的收藏证书,常常成为放心消费的一种心理依赖。

文玩收藏证书含金量高吗(收藏品证书有什么用)

收藏证书

是用来表明收藏品事理的一个凭证

不仅可以帮助消费者辨别真伪

而且可以提升收藏品的价值

如果信息有误

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呢?

小编今天为您推送这样一个案例,拿出来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工艺美术学会织锦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织锦委员会)

被告:南京某云锦织造厂(以下简称织造厂)

原告发现被告某云锦织造厂盗用原告名义,以“中国织锦专业委员会”监制的名义,给被告产品出具“收藏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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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迄今为止,原告从未给任何单位监制产品,也未给任何单位产品出具收藏证书,且原告与被告不存在任何合作、隶属、监督管理关系。被告的行为,不但侵犯了原告的名称权,而且也是一种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辩称:

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假定侵权行为存在,被侵权的主体为“中国织锦专业委员会”,而非原告。实际并无侵权事实发生,被告出售的云锦产品,虽使用了“中国织锦专业委员会”的字样但并未盖章,不产生任何不利及误导。原告织锦委员会系不具有营利性质的其他组织,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

解读争议焦点

1、 原告织锦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包括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原告织锦委员会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发证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为本案适格主体。

2、 被告织造厂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名称权?

中国工艺美术学会织锦专业委员会为关于织锦艺术的专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社会认知度、辨识度不高,一般普通社会公众并不知晓原告的简称为何,原告须提供证据证明其简称即为“中国织锦专业委员会”,现原告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无法认定为“中国工艺美术学会织锦专业委员会”的简称即为“中国织锦专业委员会”。

被告在其产品的收藏证书中注明的 “中国织锦专业委员会”与原告的名称存在相似之处,但并非相同,原告亦无证据证明两名称系全称与简称的关系。故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名称权的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3、被告某织造厂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被告在其出售的云锦产品中加入收藏证书,收藏证书的落款注有“中国织锦专业委员会”,经查,我国并不存在“中国织锦专业委员会”这一社团组织,被告虚构这一看似权威却并不存在组织并附加在其销售的产品上,给普通公众造成被告产品经过了权威学术机构认证,产品质量更为优良的误解,该行为实属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对同业其他竞争者的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竞争者及普通消费者的利益,故被告的该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

另,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告此举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良性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诉讼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被告虚构“中国织锦专业委员会”,对其产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违反基本的商业道德;故原告虽并非被告不正当竞争的直接受害者,但原告因制止前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被告应予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织造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印制、使用以“中国织锦专业委员会”名义出具的“收藏证书”,并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合理费用22040元。

文玩收藏证书含金量高吗(收藏品证书有什么用)

南京云锦是中国传统的丝制工艺品,有“寸锦寸金”之称,列中国四大名锦之首,是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此案充分保护了“南京云锦”的良性竞争,有效遏制了个别企业虚假宣传、“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充分体现我国法律对传统工艺的知识产权权益加强保护的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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